为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工作的社会监督,现将监督、投诉、举报方式通告如下:
一、监督范围
(一)实施主体
1.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资格,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或者委托范围内实施。
2.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第三方技术机构人员等其他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二)实施程序
1.实施现场检查前,要遵守报备程序。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在检查结束后补办批准手续。
2.现场检查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至少由2名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现场检查过程中,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当依法实施;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三)履行“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二、投诉、举报方式
(一)工作日可拨打:
澳门新葡澳京app官方版机关纪委:0471-4612779
澳门新葡澳京app官方版法规与标准科:0471-4617807
(二)邮箱、信件举报:
投诉举报邮箱:hhhtsthjjfgk@163.com;
投诉举报收件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城建大厦澳门新葡澳京app官方版(通过信件举报请注明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