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科室、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靶向发力、精准治污,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监督管理,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依法惩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制定《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流程》,现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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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6日
(联系人:田宇翔,联系电话:0471-4166007)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流程
一、举报受理
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设立有奖举报热线,举报电话:0471—3287213,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对接信访案件发生属地分局(大队)按照有偿举报的条件、举报范围进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填写《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登记表》,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受理条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二、线索交办
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已受理的案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交各旗县生态环境分局、属地执法大队进行办理。转办过程中注意对举报人信息进行保密。对于跨两个或以上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或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直接办理。
三、奖励核批
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十一大队在收到生效案件的处罚文书、立案文书(或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后,报送到支队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合格的案件由承办机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审核后提交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党委会进行集体审议。审议通过后填写《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四、奖励发放
举报奖励工作为实名制,举报人应告知真实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及银行卡复印件到执法支队办理有偿举报案件相关手续,现场填写《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发放登记表》,不得委托他人办理。支队财务科依据《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发放登记表》,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信访人支付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提供信息不准确导致奖励资金未发放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五、举报材料归档
奖金发放后,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十一大队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登记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发放登记表》、法律文书(处罚文书、立案文书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支付凭证等材料整理存档。